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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分享到: 出处:中国民办教育创新创业联盟 发布时间:2018-08-03 02:04: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中国民办教育创新创业联盟(简称双创联盟),英文名为The Innovation &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Alliance of Private Education in China,英文名简称IEEAC-PEC 。

第二条  发起背景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在教育部的指导与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的领导下,全国民办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成员共同发起成立双创联盟,联盟是自愿组织的非法人、非盈利性质的民间协作组织。 

第三条  组织领导

      联盟隶属于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并接受教育部的指导。

第四条  联盟宗旨

      联盟以“创新、创业、协同、共赢”为宗旨,通过有效机制凝聚政府、民办院校和机构、行业协会等力量,积极发挥联盟平台优势,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社会经济等方面进行广泛合作,实现会员单位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

第五条  联盟使命

      联盟以构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共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服务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为使命,建立产教协同创新机制、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推动联盟成员深度合作,共同研讨创新创业教育的理念、方法与体制机制,扎实推进全国民办院校、机构开展多样化、多层次的创新创业教育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发展,不断提高我国民办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加快创新创业人才体系建设,满足国家创新型人才需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时代贡献。

第六条  联盟价值

   (一)在教育部的指导与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对接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优质高校资源,为民办院校及教育机构的创新创业发展服务。

   (三)整合行业协会及企业资源,开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新模式,建立产教融合协同创新机制、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 

   (四)依据国家资历框架体系建设,通过学分转换机制,无缝对接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专、本、硕士学历。

   (五)促进职前教育、终生教育与学历教育深度融合。

   (六)助推政校企协共建教学、实习、实训和就业基地。

   (七)推动民办基础教育与学前教育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建设。

   (八)加强国际交流,与海外院校和教育机构合作,相互扩大影响力,培养学生胸怀世界,具有国际化视野、跨文化合作和竞争能力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七条  联盟LOGO含义

      联盟LOGO中,IEEAC-PEC为联盟英文名称缩写,不同色彩的彩带寓意着各民办院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汇聚,交叠在一起代表着双创联盟成员协同共进步,鲜艳的色彩则象征着创新的活力和首创精神。


第二章  联盟基本原则

 

第八条  联盟构建原则

   (一)目标任务

      联盟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是:以“加强校际和校企合作,共同研讨创新创业教育的理念、方法和体制机制,扎实推进全国民办院校开展多样化、多层次的创新创业教育探索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共同提高,共同引领我国的创新创业教育”为目标,在教育部的指导与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的领导下,为国家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创业者。

   (二)工作方式

      联盟工作方式:与企业合作,与国内外名校合作,积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有特色和富有成效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促进联盟成员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教育资源共享、校园双创氛围营造等方面共同发展、共同提高。

   (三)组织性质

      作为开放性的组织,联盟成立后根据理事会决议可接受具有先进教学理念、优质教学资源、积极创新实践的单位和个人加入联盟。

   (四)自愿原则

      各联盟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按照本章程和其他规定,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在遵守联盟章程的前提下,各联盟成员可自愿参加或退出。

   (五)联盟属性

      权利义务对等、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同发展、长期稳定的事业共同体。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形式

 

      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长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和秘书处。

      理事长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的构成、决策制度及职责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理事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联盟成员单位均为理事单位。理事会采用单位席位制。

  (一)理事长会议

      理事长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根据联盟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理事长会议,每年可多次召开理事长会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或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

      理事长会议成员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成,可邀请与议题相关的常务理事出席。理事长会议的召开,须有理事长会议成员 2/3以上(含本数)代表到会方为有效会议。理事长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含:理事长会议成员和受邀常务理事)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主要负责会员审批和临时性重大事项决策。

      理事长会议职责:

      1.制定联盟章程;

      2.听取和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3.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4.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报告。

  (二)理事大会

      理事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理事出席,理事大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召开,须有理事会成员 2/3以上(含本数)代表到会方为有效会议。理事大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的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

      理事大会职责:

      1.修改联盟章程;

      2.批准或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批准或取消联盟常务理事资格;

      4.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

      5.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6.讨论和决定影响联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可连任。理事长由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推荐德高望重领导候选人,原则上为教育部司局级以上退休领导担当。副理事长由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原则上为副理事长单位法人或实际负责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推荐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人选。

  (四)常务理事

      联盟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大会批准确定,其基本条件是:

     (1)热心本联盟事业,获得省级以上“双创”表彰或奖励;

     (2)在创新创业教育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常任理事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常任理事人选。

第十条  联盟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民教协联信息科技技术研究院,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一)秘书处职责

    1.执行联盟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发展联盟成员,发展联盟事业;

    2.负责理事长会议和理事大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长会议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5.负责受理常务理事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二)联盟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常设单位推荐,由理事长会议批准。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资格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院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有联盟成员均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加理事大会,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2.分享联盟各类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参加研讨会、经验交流、培训、赛事等活动;

      3.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拥护和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声誉;

      2.按要求,及时维护和更新联盟信息平台中关于本单位创新创业教育的各类资源信息;

      3.推进联盟资源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促进联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联盟运行机制

      联盟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和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领导下,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理事会决策制度决定重要事宜,实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的共建和共享。

第十五条  联盟运行经费

      联盟的运行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资助、项目经费以及社会捐赠。项目经费指由联盟组织争取到的国家项目或企业项目相应的经费。对项目经费实行课题项目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成员单位按照课题任务书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

      社会捐赠是联盟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对联盟做出重要贡献的院校或企业成员单位,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大会认定,可成为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

      联盟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联盟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开支主要包括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秘书处办公室租金、秘书处办公设施和装修、联盟网站和平台建设维护费、联盟日常运作开支、会议活动经费、差旅费、聘请专家费、资料和宣传费等及其它有关开支。

      联盟经费由秘书处设立专门账户,专人负责管理,理事会进行监督。经费的预决算由理事长会议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理事长会议提交经费收支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查。

 

第五章  联盟成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申请加入联盟的院校,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本单位的介绍材料;

  3.本单位在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方面的书面报告。

  (二)申请加入联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本单位的介绍材料;

  3.本单位为联盟提供创新创业教育资源的书面报告。

  (三)加入联盟的程序

  1.秘书处受理加入联盟申请书;

  2.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和资格,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长会议通报。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章程及其它联盟规定,或损毁联盟声誉及利益,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经秘书处核实,向理事大会提交并请审议除名决定。除名后不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六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大会提出提案、表决、同意生效。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理事大会提出,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民办教育创新创业联盟。

            本章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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