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名称及性质:
名称:中国民办教育创新创业联盟培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培委会)。
性质:中国民办教育产业第三方服务平台。
第二条 培委会宗旨:
为了加强中国民办教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联系,交流民办教育行业创新与发展经验,研究探讨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促进行业创新转型升级;通过组织民办教育行业研究、行业峰会、成果展示博览会、龙头企业私董会、创新人才商学院,有效解决企业在创新创业方面的述求,推动中国民办教育的良性快速发展。
第三条 培委会成员:
培委会是由云课小镇、恒企教育、天琥教育等20家民办教育龙头企业联合发起,由全国民办教育企业、民办教育服务商、民办教育投资基金等机构自愿组成。
第四条:培委会主要任务:
1、民办教育产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探讨;
2、搭建产、学、研,政、校、企在民办教育产业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配置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平台;
3、民办教育产业人才智力的引进与交流;
4、为民办教育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战略规划和咨询服务;
5、为民办教育企业在互联网科技化、新商业化、资本证券化方向提供战略规划和咨询服务;
6、建立中国民办教育产业人力资源供需开发交流平台;
7、为会员单位提供战略、市场、管理、投融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咨询服务;
8、在符合条件的园区开发建设中国民办教育产业园;
9、为创新型民办教育企业提供投资和孵化。
第五条 培委会组织结构:
1、培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民办教育创新创业联盟培训教育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2、理事会为培委会的常设管理机构。主任委员会由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设顾问委员会。
3、主任委员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处对主任委员会负责。秘书处的依托单位为云课小镇。
第六条:凡承认《培委会规程》,民办教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关心和支持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并经培委会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培委会的会员单位,云课小镇原住民自动成为培委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培委会组织的活动;
3、对培委会工作提出建议。
(二)义务:
1、遵守培委会章程,执行培委会的决议,完成培委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参加培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凡严重违反培委会章程,或两年内没有参加培委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理事会也可对其除名。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培委会工作规程;
2、选举产生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3、听取和审议培委会工作报告及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4、确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及承办单位。
第九条:理事会每五年为一届,日常事务由秘书长处理,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制定和实施培委会工作计划,编写工作总结,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3、审批培委会会员单位入退会事宜;
4、提出会员代表大会承办单位的建议。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由云课小镇创始原住民及民办教育龙头企业创始人构成。
第十一条:培委会的活动经费由各会员单位共同承担。毎年度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在下届会员大会上报告,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培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赞助费;
(二)在培委会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培委会经费只能用于开展培委会业务,支付培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四条:所有经费收入设专门账号,由秘书处统一管理,记入相应的明细账内凭联单进帐。按照培委会财务制度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资金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
第十六条:培委会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秘书处报请理事会审批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审议监督。
第十七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培委会工作,主任委员会设立培委会顾问委员会,对培委会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与支持。顾问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请。
第十八条:培委会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为云课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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